以法治思維構建校名校譽保護體系
http://m.17grow.cn2026年06月24日 09:37教育裝備網
基本案情
濟南甲公司從事高考咨詢、成人函授等教育培訓領域的經營活動,未經山東大學(以下稱“學校”)授權,在其公司網站及宣傳材料中大量使用學校商標、圖文標識、標志性建筑、地址等元素,并注冊“山大奧德”(第41類)文字商標,試圖以“合法外衣”掩蓋其侵權本質。乙公司是甲公司唯一股東。學校發現甲公司涉嫌侵權后,立即采取應對措施,通過公證程序全面固定該公司侵權頁面、宣傳物料等關鍵證據:一方面,依法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訴訟;另一方面,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“山大奧德”商標無效宣告申請。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,明確支持學校核心訴求。判決認定甲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,判令其立即停止全部侵權行為,在其網站持續刊登一個月聲明澄清事實,并賠償學校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,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司法判決生效后,國家知識產權局也依法宣告“山大奧德”商標無效。
案例解讀 鄺璐 李茜博
該案的審理爭議焦點集中于三個方面。
一是商標侵權的認定邊界何在?庭審中,甲公司提出三點抗辯:一是主張其已注冊“山大奧德”商標,系“合理使用自有商標”,該商標與“山大”差異明顯,屬于“指示性合理使用”不致引發混淆;二是將其使用“山東大學”“山大”標識的行為,曲解為“指示性合理使用”;三是援引所謂“行業慣例”,稱成人教育領域引用高校標識無須授權,其同時使用多所高校標識僅為“客觀說明服務關聯”,主觀無惡意。對此學校明確主張,“山東大學”“山大”作為學校核心商標,具備極強的顯著性與知名度,甲公司在同類服務中突出使用近似標識,本質上是利用學校聲譽謀取不正當利益,其行為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疇。
二是不正當競爭的判定標準如何把握?甲公司以“企業與高校性質不同”為由,否認存在競爭關系,聲稱其行為未給學校造成實際損失,亦不會導致公眾誤認。學校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所保護的“競爭關系”,并非局限于直接同業競爭,更涵蓋對市場秩序與商業信譽的影響。學校名稱、標志性建筑、官方地址等元素經過百余年積淀已成為“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”,甲公司未經許可將這些元素組合使用,刻意營造“校企關聯”的假象,本質上是不正當競爭行為,既損害了學校的商業信譽,也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。
三是賠償責任的認定應采用何種原則?甲公司以“網站生源為零、無實際獲利”否認損失存在。事實上,高校聲譽損失具有隱性化、長期性特征,不能僅以侵權方直接獲利作為判定標準,更應考量商標商譽價值、侵權行為的社會負面影響等多重因素,法院綜合考量后酌定賠償數額為30萬元。
此次維權的成功,得益于學校多年來構建的校名校譽保護體系,這套體系既是法治思維的實踐,更是辦學理念的彰顯。
一是以制度立規夯實治理效能。近年來,學校以《山東大學章程》為核心,構建起“三級九類”山大典章制度體系,配套智能化規章制度數據庫,推動實現“凡事有章可循、有規可依”。學校將校名校譽保護納入依法治校整體框架,制定《山東大學校名校譽管理辦法》,明確“統一領導、分類實施、歸口管理、分級審批”的管理體制,細化校名授權使用、侵權應對、責任追究等全流程規范,為保護校名校譽提供堅實制度支撐。
二是以前瞻布局筑牢權利根基。學校早在2003年便啟動核心商標戰略布局,完成覆蓋39個類別“山東大學”“山大”等商標注冊。截至目前,學校已持有相關商標213項,覆蓋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服務等多個領域,構建起“核心商標全覆蓋、關聯商標無死角”的商標保護體系,為聲譽保護筑牢法律基石。
學校建立商標動態管理機制,對到期商標提前續展,對涉嫌侵權的商標主動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,近年來累計收回歷史遺留商標17項,實現商標權的集中統一管理,為聲譽保護筑牢法律基石。
三是以常態監測強化風險防控。學校構建“線上線下聯動、校內校外協同”的監測網絡,依托專業機構進行定期篩查。對電商平臺及社交媒體侵權行為,及時進行投訴舉報。與本地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,近年來推動6家涉嫌侵權企業完成名稱變更或業務整改。對潛在侵權風險提前函商預警,將侵權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,變“被動維權”為“主動護權”。
(作者鄺璐系山東大學法治工作辦公室處長,李茜博系山東大學法治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)
責任編輯:董曉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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